【学习调研】肖玉枝 | 盗窃、诈骗等常见多发财产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08 21:54:38 阅读量:

盗窃、诈骗是我国当前最常见、发案率最高的财产犯罪,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益、破坏社会秩序,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两类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出现了盗骗交织、网络化、智能化等新特征,给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难题。本文结合调研实践,梳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司法现状,剖析法律适用中的核心困境,探究问题成因,并提出针对性解决路径,以期规范司法裁判、提升打击效能,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调研背景与犯罪现状

本次调研通过查阅本院近年来的案件卷宗、统计数据,结合座谈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盗窃、诈骗等常见财产犯罪的发案情况和司法处理现状进行全面梳理。调研发现,当前盗窃、诈骗犯罪呈现三大突出特点。

一是发案量居高不下,占比突出。近三年来,本院受理的财产犯罪案件中,盗窃、诈骗案件合计占比达78%以上,其中盗窃案件主要集中在入户盗窃、扒窃、盗窃电动车及电瓶等传统类型,诈骗案件则以网络诈骗、电信诈骗为主,占诈骗案件总数的85%以上,包括虚假购物诈骗、刷单返利诈骗、冒充客服退款诈骗等常见形式。

二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增强。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盗窃、诈骗犯罪逐渐向智能化、网络化转型,出现了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利用钓鱼链接窃取他人账户信息、虚假直播诈骗等新型犯罪形式,这类犯罪手段隐蔽、跨区域作案突出,给案件侦查和证据固定带来极大挑战。其中,盗骗交织型案件尤为典型,如偷换二维码案、虚假贷款诈骗案等,往往同时包含盗窃与诈骗行为,定性争议频发。

三是犯罪主体多元化,涉案金额差异较大。盗窃犯罪主体多为无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侵财为主要目的,涉案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不等;诈骗犯罪主体则涵盖各个年龄段和职业群体,部分案件呈现团伙作案特征,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给被害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同时,财产性利益相关的犯罪日益增多,虚拟货币、网络会员、债权等成为犯罪对象,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

二、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法律适用中的核心困境

结合调研情况,当前盗窃、诈骗等常见财产犯罪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主要面临定性争议、量刑失衡、证据认定困难三大困境,严重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一)盗骗交织型案件定性模糊,争议频发。盗窃与诈骗的核心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具有基于错误认识的处分行为,盗窃是“秘密窃取”,被害人无处分意思;诈骗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基于意思瑕疵自愿处分财物。但在实践中,许多案件同时存在盗窃和诈骗行为,定性难度较大。例如,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案,有的法院认定为盗窃罪,认为行为人隐瞒二维码被偷换的事实,使商家在无处分意思的情况下丧失财产,符合盗窃罪“意思缺失”的特征;有的法院则认定为诈骗罪,将其归为新型三角诈骗,认为顾客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商家遭受损失。此外,行为人接受他人委托办理贷款,隐瞒贷款到账事实并秘密转移款项的案件,也存在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定性争议。

(二)量刑标准适用不统一,失衡现象明显。我国刑法对盗窃、诈骗犯罪均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数额幅度,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导致不同地区同类案件的量刑差异较大。同时,在量刑情节的适用上,也存在不规范问题。例如,同样是盗窃数额较大财物,有的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自首、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则未充分考量相关情节,判处实刑,量刑失衡现象影响司法公信力。此外,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缺乏统一标准,违禁品、虚拟货币的价值评估难度较大,也导致量刑出现偏差。

(三)证据认定困难,影响案件办理质效。盗窃、诈骗犯罪尤其是网络犯罪,往往存在证据分散、固定困难的问题。一方面,网络诈骗、网络盗窃案件中,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完成,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IP地址等)易被篡改、删除,且跨区域作案导致证据调取难度大、周期长;另一方面,部分被害人缺乏证据意识,未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导致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事实。此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分工、作用认定困难,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也给证据认定带来挑战。同时,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认定存在争议,如超市盗窃、入户盗窃的既遂边界,财产性利益的转移占有认定等,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办理难度。

三、法律适用困境的成因分析

深入分析上述困境,其成因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社会三个层面,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从立法层面看,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难以适应新型犯罪的发展需求。我国刑法对盗窃、诈骗犯罪的规定主要基于传统犯罪形式,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新型犯罪、盗骗交织型犯罪、财产性利益相关犯罪,缺乏明确的立法界定。虽然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但仍存在滞后性,对于部分新型犯罪的定性、数额认定、既遂标准等问题,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据可依、裁判不一。例如,对于虚拟货币、网络流量等财产性利益的法律属性,尚未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导致此类案件的定性和数额认定存在争议。

从司法层面看,一是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升。新型盗窃、诈骗犯罪涉及网络技术、金融知识等多个领域,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但部分司法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新型犯罪的行为特征、法律适用理解不深入,导致定性偏差、量刑失衡。二是证据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电子证据、言词证据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三是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指导性案例,但部分基层司法人员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适用不够,导致同类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结果。

从社会层面看,一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薄弱。部分公民缺乏财产保护意识,对盗窃、诈骗犯罪的防范措施了解不足,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同时,部分被害人在遭受损失后,未及时报案、保存证据,影响案件办理。二是社会治理体系不完善,网络监管、金融监管存在漏洞,给新型盗窃、诈骗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增加了案件侦查和法律适用的难度。例如,网络平台对虚假信息、钓鱼链接的监管不到位,导致网络诈骗案件频发。

四、解决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路径建议

针对上述困境及成因,结合调研实际,从立法完善、司法规范、社会治理三个层面提出以下建议,推动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法律适用的规范化、合理化。

(一)完善立法规定,弥补法律滞后性。一是加快立法修订,结合新型犯罪的发展趋势,明确盗窃、诈骗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对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盗骗交织型犯罪的定性作出明确规定,界定财产性利益的法律属性和认定标准。二是统一数额认定标准,在兼顾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统一的数额认定指导意见,减少地区间的量刑差异。三是完善电子证据相关规定,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标准,规范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解决证据认定困难的问题。同时,明确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细化不同场景下的既遂认定规则。

(二)规范司法实践,提升裁判质量。一是加强司法人员专业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新型财产犯罪法律适用、电子证据审查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二是统一裁判标准,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业务指导,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司法人员统一定性和量刑尺度。对于盗骗交织型案件,明确以“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和“被害人是否有处分意思”作为定性核心,规范裁判思路。三是强化证据审查,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加强对电子证据、言词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同时,规范量刑情节的适用,充分考量自首、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实现量刑均衡。

(三)强化社会治理,筑牢防范防线。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社区宣讲、网络宣传、案例警示等方式,普及盗窃、诈骗犯罪的法律知识和防范技巧,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导公民主动防范犯罪、及时保存证据、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二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加强网络监管、金融监管,加大对网络虚假信息、钓鱼链接、非法支付平台的打击力度,堵塞监管漏洞,从源头上遏制新型财产犯罪的发生。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公安、检察、法院、金融机构、网络平台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线索互通,提升打击盗窃、诈骗犯罪的合力。

五、结 语

盗窃、诈骗等常见多发财产犯罪,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还破坏社会秩序和司法公信力。当前,此类犯罪的形式不断翻新,法律适用面临诸多困境,需要从立法、司法、社会治理多个层面协同发力,不断完善法律规定、规范司法实践、强化社会防范,才能有效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难题,提升打击效能,切实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供稿:山阳检察

作者:肖玉枝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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